工伤保险一年多少钱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建议业主支付员工保险。如果不为员工投保,所有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投保,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由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按月缴纳,职工不必缴纳。(业主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向当地社保局申请)
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1.工伤保险由单位为在职职工办理,按月缴费。个人不用交费。
2.医疗保险由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2%由个人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采用无责任赔偿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或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费率支付,劳动者个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国家根据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确定各行业的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工伤发生率和行业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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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和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一样。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要求职工个人缴纳。看一看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收入固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确定各行业的若干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和工伤发生情况,在各自行业适用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协调本地区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储备金在资金总额中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大家好,我是特邀嘉宾律师:李。
工伤保险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可以避免企业和职工承担大量医疗费用,可以有效减轻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社会保险必须由公司和企业为员工缴纳,不要求员工自行缴纳。工伤保险包含在社保中,所以工伤保险不能单独购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准备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资料齐备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纳工资申报花名册,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你。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应在已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治疗。
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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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18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是我16个月的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工资的70%,六级伤残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雇员本人提议,雇员可以终止或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因工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每月10%
第四十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及时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月起3个月内发给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的亲属支付抚恤金。生活困难,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补助。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移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继承人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人员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企业破产的,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间分配本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根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