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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是我国重要的税种。国家税收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用。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来源,用于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如果不按时缴纳增值税,将收取滞纳金。接下来我介绍一下增值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简单介绍。
一、浅谈增值税
1.增值税(VAT)是以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商品(包括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基础征收的流转税。从税收原则来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等诸多环节的商品增值或附加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实行额外征税,即由消费者承担,有增值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其收入占中国所有税种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收的75%是中央财政收入,25%是地方财政收入。进口增值税由海关征收,所有税收都是中央财政收入。
2.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将按照滞纳天数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纳税人实施经济制裁的措施。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年建立的一项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它是一种执行处罚,针对的是纳税人不按照相关实体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到期税款,而是在到期税款之外,再加上类似银行利息的款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费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赔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处罚性质。
二、增值税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款滞纳金是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造成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32条赋予收取滞纳金的做法法律地位。对迟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的利息。《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汇算清缴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调查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退出国库的,依照国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返还。”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掌握税法关于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执法,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1、附加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范围
《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欠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看出,《征管法》中,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收,税务局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伤残保障基金等费用,不能收取滞纳金。
(2)未按期预缴税款的,应当加收滞纳金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许多税种都需要提前缴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滞纳金,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20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国库支付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为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税务行政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制定预缴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说明文件。而且这一规定与目前的《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冲突,其合法性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2.滞纳金的追溯期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恢复期可延长至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3、按期限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滞纳金从纳税人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计算。然而,有几个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与税有关。确定应纳税款纳税期限时有应延期的节假日的,从延期期满后的次日起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延税期间有节假日,则不能从延税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2)检查补税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在核查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前一纳税期的未缴税款时,应规定滞纳金的起止期限。根据相关税种的实体法,起始时间为纳税人应纳税期届满后的次日,且该起始时间不因税务检查而改变。如果纳税人超过此期限未纳税,就会发生纳税行为,这当然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计算截止日期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而非税务处理决定送达或出具之日。
(3)破产清算中如何确定滞纳金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支付应付款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因纳税而滞纳金可以宣告破产债权,但计算滞纳金的期限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因此,这一规定不同于“实际纳税日期”。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递延期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末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预缴”和“应退税款结算”两个时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进行。由上述检查检查和补充的税款的滞纳金(包括最终结算期间的检查和结算后的检查
从6月1日起将收取滞纳金。
4.不增加滞纳金
(1)延期缴纳预缴税金,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但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额或者纳税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预缴税款后,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税款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滞纳金的规定不适用于各种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结算,税款预缴经批准后补缴的情况。在纳税结算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预缴税金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清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息;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补税时不收取滞纳金。
(二)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少缴税款而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3年内缴纳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条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是什么:“《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不当适用或者违法执法行为”。根据《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回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欠缴和少缴税款,但不能收取滞纳金。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纳税期限。事实上,纳税有延迟。规定不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是出于信托保护原则,体现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3)应抵扣的税款不得收取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除欠缴的税款,无论《征管法》修订前后,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税而支付的补偿,扣缴义务人不存在占用税款的问题,纳税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应收取滞纳金。同样,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应该扣除和不扣除的税种。
(4)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情况不收取滞纳金
国税发〔2009〕《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国税函〔2009〕286号)对于2009年5月31日以后确定的单项政策,如因调税需要退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不追究法律责任。
5.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同时强制执行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进一步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精神,‘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也应当强制执行纳税人缴纳的滞纳金’,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单独缴纳的欠缴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何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通过在法律图表的栏目中介绍边肖,我们知道,滞纳金是对不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