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为广大群众营造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沭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2月11日零时起,在城区范围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全天候禁燃区域。
城区北至沂河南堤,西至淮河东堤,南至宿迁大道—326省道,东至新205国道的合围区域内,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天候禁燃地点。
上述合围区域之外的车站、码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5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附近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限燃区域和时间。
在全天候禁燃区域和地点之外的其他区域,中考、高考、国家公祭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法行为查处。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
沭阳县公安局
沭阳县应急管理局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沭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