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4)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国家融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单位投资的项目;
(5)国家许可的融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比例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以上量表标准已废止。】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号,重新定义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并于2018年6月1日生效。
[第16号令]第5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范围内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在同一工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如果合同估算总价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66条规定,第: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提供工作救济,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项目,可以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法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2)需要利用农民工使用扶贫资金实施救济工作的;
(3)主要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标人对在建工程的附属小型附加工程或主体增层工程仍具有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合体投标是指承包商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投标的行为
1.联合体承包的共同当事人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为临时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投标的竞争力,减轻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所带来的财务负担,将各方的投标风险分散到联合体中,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成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合资公司”等以法人形式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构成是“能不能组建”。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决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是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