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或股份的总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或股份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要随时出售给投资者,发行的基金单位或股份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赎回的基金运作模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购买基金,相应增加基金的资产和规模,也可以将其基金份额出售给基金,回收现金,相应减少基金的资产和规模。
开放式基金在国外也被称为共同基金,它与封闭式基金一起构成了基金的两种运作模式。
开放式(共同)基金
基金发行的股票数量没有限制,只要投资者愿意购买,就可以发行新股,投资者和基金公司可以买卖基金。基金的每股股价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组合的净资产值确定。
开放式基金:也叫追加或非固定投资基金,其发行份额不固定,随实际需求和业务决策而增减。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有四个主要区别:
1.持续时间不同
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平仓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
2.规模的可变性是不同的
开放式基金通常对发行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请认购或赎回,因此基金规模有增有减;但封闭式基金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了基金规模,发行后的存续期内总额是固定的。
3.可赎回性是不同的
开放式基金在法律上是可以赎回的。投资者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随时申请赎回,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能赎回,上市基金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和交易,其份额保持不变。
4.交易价格的计算标准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经常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的现象,通常是折价交易;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一般是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加上一定的申购费用,赎回价格是基金的资产净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用,与市场供求关系不大。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的资金超过批准的基金规模的80%,方可设立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方可设立。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其募集的资金不足基金核定规模的80%的,不得设立基金。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低于2亿元的,不得设立基金。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募集资金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日内返还给基金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