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四、 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七、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八、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九、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简单介绍;十、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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