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如何分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均有权平分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你好,关于婚后一起买房,离婚如何分?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这样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能分割。婚后在下列情况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取得房屋产权,无论房产证上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将房屋价值的一半支付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剩余的本息由房主另行支付。
2.双方结婚时,父母一方支付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房款及支付的房屋装修相关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些费用是可以分的。至于父母一方出资,按照当时的具体约定办理。
3.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房产可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视为双方共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问题解读(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房产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办理房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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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力编辑:张惠娟
照片:照片网
资料来源:《婚姻家庭杂志》(身份证号:99年)
今天是第五个全国宪法日,也将迎来第一个“宪法宣传周”。尊重、遵守、维护和实施宪法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本周,年轻的已婚家庭将每天推出婚姻法庭,让更多的女性了解和理解法律,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大多数离婚纠纷,双方最关心的是房子如何分。
01
情况一
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分割
婚后,东丈和李婉经常因为意见不合而吵架。李婉数次提出离婚,但东丈始终不同意。激烈争吵后,东丈提出条件“如果李婉承诺夫妻双方拥有的房子归他所有,但不给予经济补偿,他同意离婚”。李婉愤怒地同意了东丈的条件,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她意识到“条件不合理”,要求东丈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平分房子,但东丈以“原离婚协议生效”为由拒绝变更,李婉起诉法院,要求平分房子。
离婚协议不办理离婚手续生效吗?
离婚协议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根据0的第14条
由此看来,东丈与李婉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离婚协议并不生效,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02
场景2
离婚纠纷中房改的分割
赵和结婚40多年,吵了几十年。以前,他们没有时间谈论离婚,因为他们忙于工作和照顾孩子。现在两个已经退休在家的人,一次又一次吵架后决定离婚,但是在一起住的房子的归属问题上意见不一。
他们原本住在赵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租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里。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行房改政策,赵以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将其转为私有,拥有自己的产权。赵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无关。然而,刘小萍不同意,认为房子是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该房屋不仅折算了赵18年的工龄,还折算了他自己16年的工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小萍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房子。
房改是指城镇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一般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婚前一方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其产权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购买的公有住房虽然是婚前自租,但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房改后即使产权登记在赵名下,该房屋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03
场景3
离婚纠纷中继承财产的分割
董莺莺和傅晓军结婚期间,董莺莺的父亲患了癌症。考虑到傅晓军平时工作不正常,小两口关系破裂,董莺莺的父亲只想在死前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女儿。为了避免女婿和女儿争夺遗产,他立了特别遗嘱:我在某小区拥有某门牌号的房子,属于我女儿董莹莹。
董父亲去世后,傅晓军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董莺莺拿出父亲的遗嘱进行抗辩,但法院仍支持傅晓军的主张。
董莺莺不懂。为什么?
原来问题出在董复遗嘱里漏了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第4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以继承或者赠与方式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这个“例外”规则是: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所以,只要董复在遗嘱后加上“财产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傅晓军就不能浑水摸鱼。
场景4
离婚纠纷中赠与房屋的法律效力
珍妮丝年轻漂亮。在一个朋友的聚会上,她遇到了DIA的单身汉刘波,然后刘波开始疯狂地追求珍妮丝。刘波名下有两套房,很值钱。为了赢得一个漂亮的家,他答应贾尼斯,婚后他会签书面协议,用他的名字给她一套房子。贾尼斯手里拿着协议,认为他得到的鸭子跑不掉了。
婚后因为巨大的年龄差距等原因,感情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财产分割有重大分歧。贾尼斯不得不起诉法院并要求离婚。根据与刘波签订的房产协议,他要求判决刘波给自己一套商品房归自己所有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刘波认为贾尼斯是因为
答案是: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男方可以反悔。
《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发生变化前撤销赠与。对方当事人请求裁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法的内容是捐赠人可以在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取消赠与。
什么意思?就是只有书面的礼物协议是不靠谱的,你要让礼物真正到达你的手中。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东西是白给你的,捐赠者有权回去取消。给的东西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比如包和项链。如果他把它们给你,然后转移到你手里,捐赠者就不会回来了。但给予房产如房屋时,国家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未经产权转移登记,房产不会真正意义上给予你。即使你真的生活和管理,他也可以回去取消。“别看广告,看疗效”。因此,最终,贾尼斯认为鸭子已经飞走了,法院驳回了贾尼斯要求刘波按照协议履行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
05
场景5
离婚诉讼中非法房屋的处理
徐斌和朱圆圆80年代结婚,买了一套带院子的私产平房。孩子长大后,想结婚。因为居住空间小,夫妻二人向房管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未获批准,于是夫妻二人私自盖了两套房子。
徐斌出轨后,朱圆圆起诉离婚,徐斌同意离婚。夫妻要求分割共同拥有的房屋,有产权的房屋双方同意转让给儿子,双方要求分割私人共同建造的两处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是如何处理非法房屋的呢?
答案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离婚不应该判断所有权,而应该只判断当事人的使用。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能生效。房屋管理部门不能登记的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所有权有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代替并确认房屋所有权,代行政机关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21条规定,离婚发生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法院不支持徐斌、朱圆圆分割非法房屋所有权的主张。鉴于夫妻双方均已捐出儿子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另外两套房子分别由徐斌和朱圆圆入住。本着关爱女性,无过错的原则,朱圆圆用的是大房子。
1.父母出钱买房子,给一方:
比如男方父母出钱买房,夫妻双方一分钱都没交,但男方和他爸妈的名字却记录在小产权证明上的权利人一栏。现在夫妻面临离婚,女方主张该房产三分之一的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给孩子买房要注意。子女的已婚父母给子女买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给子女送礼,否则应视为给双方年轻夫妇送礼;第二,给父母的“明示赠与”必须在房产证出具前做出,有证据证明最好的形式是公证。如果父母在出具产权证后或小两口面临离婚时签订赠与合同,实际上侵犯了非亲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2.婚后在公房买产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婚前一方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租房”的内涵是:如果婚前租住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而获得的,则该房屋在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的使用权确定为承租人当时的个人所有权,剩余部分按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购买的财产份额有所不同:
比如夫妻婚后买房,写明男方财产份额60%,女方财产份额40%;现在这对夫妇面临离婚。房子如何分
这涉及到区分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要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法律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明确而独特。
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份额,表明夫妻双方对该特定财产即房屋有事先约定。因为房产证会写明房子的份额,所以房产证开具时根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注明房产交易中心。如果婚后买房的产权证权利人是以男方名义记载的,如果事先没有明确唯一的书面约定,财产仍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平分。
4.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款:
举个例子,丈夫婚前用个人财产50%的首付和50%的房贷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和丈夫共同还贷,产权证记载在男方名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7条
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只能视为赠与自己的一个子女,该房产应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视为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