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扬州建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了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了《通知》的要求,讨论了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一步讨论了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试点。经讨论,确定8个城市、2个部门为试点,即原能源部的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的水电系统和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为试点。根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并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应地,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设立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
原交通部扬州建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监理体系试点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了陕西省Xi至三元一级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港东堤工程等多项基础交通设施。在上述项目的建设中,根据国际公认的FIDIC (Fidyk)合同条款,承包商实施了国际招标和工程监理制度,从而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模式。第一批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实施20年来,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通过启动试点、稳步发展、全面实施三个阶段逐步成熟和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交通运输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作用越来越明显。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教授认为,交通建设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开拓领域之一。几代交通系统的领导同志、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施工监理人员,毕生致力于引进、消化、吸收FIDIC (Fidyk)条款,改革和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施工管理体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根据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中国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为了完善我国的监理体系,积累更多的工程监理经验,原建设部于1989年1月9日至17日组织了一个施工监理代表团首次访问新加坡。新加坡先进的建设监理制度,尤其是完备的法律体系,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设部、原冶金部、江苏省南京市建委组成中国建设监理代表团访问法国。法国于1929年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几十年来,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工程质量监督经验。以上两项调查为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989年5月10日至5月17日,原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安徽合肥召开建设监理研讨会,研究论证了建设监理试点各阶段工作的理论、政策和具体问题,特别是监理单位的组织模式、监理人员的职称和监理方式、跨地区承担监理任务的管理、与质量监理的关系等。
1989年7月28日,原建设部发布《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第一份监管文件
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原建设部于1989年10月23日至26日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8个城市两个试点的经验。试点经验总结为:与前期工程相比,有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这项改革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提升中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高水平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是稳定工程监理体系的必要条件。
建设监理制度稳步发展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届全国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我国监理试点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宣布试点工作结束,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会议提出了:的新发展目标。从1993年开始,稳定发展阶段的任务大概需要三年时间才能完成;自1996年以来,建设监理制度已全面实施。到20世纪末,中国的建设监理已努力实现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同时,会议指出,稳步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监管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大中型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监理队伍规模应与基本建设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监理市场需求;相当数量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进入国际建筑市场。
会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立即开始部署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原水电部、原煤炭部等地区、部门已决定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实施阶段,所有新开项目将实行监管制度。深圳进一步规定,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个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原机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属总公司也对这一制度发出通知,表示今后新项目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工程指挥部或组建新的筹备组,委托系统内所有具有相当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993年,共有886个注册监理单位,雇员约42,000人。在监理队伍中,涌现出一批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原建设部1993-《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年第16号令,原建设部首次认定59家甲级资质监理单位。从那以后,兼职从事监理业务的单位数量逐渐减少,而专职从事监理业务的单位数量一直在增加。
原建设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还多次讨论修改了1989年发布的试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提供的信息表明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经原建设部、民政部批准,于1993年上半年正式成立,并于同年7月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基本成形,并走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6个工业交通原材料等部门在推行监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辽宁、湖北、河南、海南、江苏等省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监理制度。全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153个,占全国196个地级城市的76%。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建筑市场初步形成了由业主、监理和承建三方组成的三元主体结构。
建设监理制度全面推行
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截至1995年底,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9个工业、交通等部门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已成立监理单位1500多家,监理工作的从业人员达8万余人。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全国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投资规模达5000多亿元,覆盖率平均约为20%。
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2100多家,比1995年增加了27%,其中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123家。全国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共10.2万余人,比1995年增加了23.5%,其中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有7.54万余人;全国约4.3万人参加了原建设部指定院校的监理培训。当时,取得原建设部、原人事部确认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达2963人,经过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有1865人。加上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培训,监理工作人员基本能持证上岗。在一些外资、合资项目的监理工作中,中国监理人员已经成为主力。
1996年,国内多数地区都有了自己的工程监理规章。北京、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河北等6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工程监理法规;广东、山西、山东、厦门等5省市以政府文件发布了工程监理规定;其余地区多数以建委(建设厅)名义印发了工程监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深圳市还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颁布了工程监理条例。
1996年全国开展监理工作的地级市达到238个,占全国269个地级市的88.4%,地级城市已经普遍推行建设监理制。
1997年度中国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为2.46万亿元,实行监理制度的项目投资超过1.02万亿元,监理制度覆盖面达41.7%。北京、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北、广东、海南、山东等8省市和水电、水利、石化、煤炭、铁道、交通、电子等6个部门规定,新开工的相应规模工程项目要全部实行监理制度。
1999年,中国的建设监理部门围绕着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监理工作的指示,狠抓了监理队伍的建设,强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监理人员水平的提高。
1999年5月13至14日,原建设部与人事部举行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这是继1997年首次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性监理考试,共有3万多人报名参加考试,约有6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监理执业资格,使全国具有监理执业资格的人达到3.06万多人。
2000年7月,原建设部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与监理企业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讨了监理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还着手修改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制度逐步完善
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到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
上述法律法规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筑法》的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工程质量提供了详尽的规范,弥补了以往一些质量管理规定因笼统而产生的漏洞,可操作性得到极大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合法程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定义,解决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化监督管理缺失的问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奖罚办法,使其在旁站的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上述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规范了中国的建设工程的的监理市场,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得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人员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人员的一切监理行为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标,以监理人员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中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中国对外开放、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中国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转变。这种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进而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20年的发展历程,监理制度已逐步走向成熟,在中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勇于创新的监理人正以崭新的面貌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服务市场,加快推进中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国际化进程,为建设事业美好的明天作出贡献.
建筑管理专业资格认证
随着房地产业的回热以及城市规划的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举行的住博会、九运会更刺激建筑行业的发展。专家预测,加入WTO将促进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但是,与国际水准相比,国内建筑行业在生产率、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意识、现代化程度等方面还很落后,而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项目决策水平、管理模式、机制转换等都需要企业高层人士来运筹帷幄。专家指出,中国建筑业要步入国际市场,当务之急是培养和吸引具有国际知识和经验水平的人才。行业的发展与人才的培养要求有一把衡量尺度使之更趋规范化、合理化,为规划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市场,新一轮建筑管理专业人才资格认证再度红火。下面是记者了解到的有关于建筑管理专业人才资格认证: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符合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条件,并在2000年底前参加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继续报考。除续考人员外,不再办理新的部分科目考试手续;
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2001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200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申报;
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满3年或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不具备规定学历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3年以上,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四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者。
CIOB–建筑行业最高认证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 成立于1834年,是一个主要由从事建筑管理的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在过去40多年中,其会员数量翻了10多倍(从1965年的4000人增加到在全世界超过100多个国家中拥有43,000多人) ,CIOB认证已成为国际上最高级别的建筑行业认证。CIOB会员在中国发展迅速,至今已有7000多名CIOB会员,其中包括22名皇家特许建造师(21个MCIOB,一个FCIOB)。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重庆、武汉等地。CIOB中国分会的临时办事处设在北京。
据CIOB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王飞介绍,CIOB专门设有信息中心以便会员们查询有关建筑业的最新资料,注重帮助和引导会员们继续进行专业发展,以不断提高个人的专业素质;负责有关建筑管理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并通过有关期刊和各种会议进行传播,组织科研,引导会员参与国内外有关建筑管理的教育与实践。
该学会具有不同层次的会员,其中最高的两个层次的会员,资深会员(FCIOB)和正式会员(MCIOB),被称为”皇家特许建造师”(Chartered Builder)。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从事建筑管理的专业人员希望成为皇家特许建造师。
取得CIOB认证资格的人才,受到国内外各大建筑公司的青睐,例如,英国的许多公司通常要求其项目管理人员获得这一资格,一方面可以证明个人的实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公司的社会地位。而一个公司要想成为CIOB特许建筑公司,也要求公司的绝大多数的部门经理均取得特许建造师这一资格。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1、参加全科(四科)考试的条件:
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